《美利堅大法官》[美利堅大法官] - 第3章 聆訊(2)

,但有時法官手裡案件積壓較多,或者當事人有特殊要求,也會選在法庭。
走進法庭,裏面已經烏泱泱做了許多人。
這些人都是來參加聆訊的。
聆訊跟庭審不同,整個過程其實用不了太長時間,法官們通常都是放在一起處理的。
熟悉的頭痛再次傳來,布魯克林坐在椅子上一邊翻看記憶一邊默默等待。
「017-EDNY10-071號案件,當事人上前!」
法官助理聲音響起,布魯克林被帶到被告席上。
他先看了一眼法官,只有零星記憶片段浮現,這說明兩人只是認識,並不熟悉。
布魯克林只知道她叫安娜,是個四十多歲的黑人女性。
他又看向原告席,那裡站着的是檢察官。
一點兒記憶都沒出現,嗯,連見都沒見過。
「017-EDNY10-071號案件,被告人布魯克林·李。」
安娜法官聲音四平八穩,並不因為堂下站着的是同事而有所起伏。
「你被起訴的罪名是一級謀殺,你是否清楚?」
「清楚。」
布魯克林點頭。
「你沒有請律師?需要幫你請一名律師嗎?」
安娜法官繼續問。
這是每個人都有的權力,也是聆訊的程序,並非優待。
但通常被告都會帶律師上庭,像布魯克林這樣獨自來的,還是很少見的。
「不用,法官閣下。」
布魯克林無視身後的嗡嗡聲,用同樣公事公辦的聲音回答道。
「嗯。」
「布魯克林·李,你對自己的罪名有什麼想說的嗎?」
安娜對布魯克林的回答並不意外,繼續問道。
布魯克林在成為地方法官前,就是紐約州出名的律師,這一點很多人都知道。
到這一步,已經不單純是聆訊了,而是聆訊預審跟傳訊混合在一起。
此時書記官已經開始打字。預審的內容會被全部記錄在案,成為案件卷宗的一部分。
而安娜法官這個問題,實際上可以看做是傳訊的內容。
傳訊會要求被告對罪名做出答辯。
答辯有三種:有罪答辯、無罪答辯、不予答辯(沉默)。
若被告拒絕答辯(是拒絕,非不予答辯)或未到場,視為無罪答辯,即不認可起訴罪名。
若被告處於昏迷等狀態,經法庭允許,可做不予答辯。
若被告認罪,則視為有罪答辯,被告認罪將跳過庭審,直接由法官宣布判決刑罰。
在整個傳訊過程中,被告尤其要小心的是,他的話語將可被當做證據使用。也就是說,在這個過程中,一個有罪之人,哪怕之前沒有抓到他的把柄,但在這個環節言辭不當,一樣可以用作定罪的證詞。
問詢到了這個階段,布魯克林也認真了起來。
他低着頭,思索片刻,緩緩說道
「我不認同。」
「理由。」
「人不是我殺的,我只是剛好在場,看見死者處於瀕死狀態,施與一定搶救措施。」
布魯克林的語速很慢,一字一頓,力求簡練精幹,在沒有歧義的情況下,能少用一個單詞,就少用一個單詞。
現在他所說的每一句話,在正式開庭時,都有可能被對方充作攻擊他的證詞。他不得不謹慎。
「另外,我要說明一件事。」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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